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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hth怎么样:燃气报警器投诉引出“案中案”!一燃气公司因波纹管“加价”被罚没85万余元
时间:2025-10-05 16:07:34 来源:华体会hth怎么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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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与各位读者分享一则江西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被处罚的案例。
本案中,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接到对当事人强制搭售报警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启动调查,虽发现当事人并未实施强制搭售行为,但存在以下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当地价格文件已经明确规定“居民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中,已注明包含辅助材料的,不再收取辅助材料费;注明了不含材料费的,材料费按实际进价加15%综合差价率以内作价收费”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以44.80元/根价格购入的0.5米定尺波纹管,以80元/根的价格作价收费;对以57.60元/根价格购入的1.0米定尺波纹管,以100元/根的价格作价收费。均超出了当地规定的差价率标准,共计多收取57171.88元。
以此为鉴,本案当事人虽然最终是由于价格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但是调查则是主管部门基于一个“乌龙”举报所引发。因此,要避免该等情形的再次发生,燃气企业的价格合规工作需要做到全面、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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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2日,我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江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编号:**************7),投诉人赖先生反映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强制用户安装480元报警器。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燃气安装收费情况做现场检查。对赖先生反映强制安装天然气报警器的情况做了解,该公司明确用户并非只能购买该公司推荐的报警器,可自行购买符合安全质量检定的报警器,请符合资质公司进行安装,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间在居民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过程中分别以80元/根、100元/根的价格收取的0.5米定尺波纹管和1米定尺波纹管材料费,存在超规定差价率作价收费的行为。
鉴于上面讲述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5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经分管副局长批准立案。2025年6月6日(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光进行了询问调查,2025年6月9日,对有关人员的委托代理人张天福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1-7月期间,在居民管道燃气延伸服务中,以44.80元/根的价格购入0.5米定尺波纹管,以80元/根的价格作价收费,而法定最高作价应是64.52元/根(应销价=实际进价加15%综合差率加13元/根的安装费),每根多收价款15.48元,共收取了2229根的费用,多收费34504.92元;以57.60元/根的价格购入1.0米定尺波纹管,以100元/根的价格作价收费,而法定最高作价应是92.24元/根(应销价=实际进价加15%综合差率加26元/根的安装费),每根多收价款7.76元,共收取了2921根的费用,多收费22666.96元。以上两种材料共计多收费57171.88元。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证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三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的情况初步认定和相关材料的进货、销售、库存等财务数据的提取;
4.当事人提供的上述0.5米定尺波纹管和1米定尺波纹管的入库明细表、进销存明细表、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上门服务计价单复印件,供货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材料采购对账单复印件,供需双方材料供销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上述材料的实际进货价格、数量和实际销售数量、价格的明细事实;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超规定差率作价销售0.5米定尺波纹管和1米定尺波纹管的事实的进一步认定。
2025年6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兴市监价退字[2025]209号),责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五日内将价格违法来得到的57171.88元全部退还给交费人,逾期未退还部分我局将依法予以没收,当事人未将价格违法来得到的57171.88元退回交款人;2025年8月05日(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市监罚告〔2025〕209-1号],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居民燃气安装收费为政府定价经营性目录。当事人2023年1月至7月期间在居民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过程中超规定差价率作价收费行为,涉嫌违反了赣州市物价局赣市价价字[2018]8号文件《关于制定赣州市居民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第五条“居民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中,已注明包含辅助材料的,不再收取辅助材料费;注明了不含材料费的,材料费按实际进价加15%综合差价率以内作价收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我们决定应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价格违法来得到的伍万柒仟壹佰柒拾壹元捌角捌分(¥57171.88元);
二、并处违法来得到的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捌拾伍元玖角肆分(¥28585.94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兴国县财政局账户。缴款方式:凭缴款码(通过短信发送至缴款人预留手机号上)到指定银行柜面(账号:**************55535),或点击以下网址进入缴款界面,按提示缴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来得到的的,每日按违法来得到的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或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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